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有关要求,自2016年9月28日起,在沂源县行政区域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办理机构
沂源县不动产登记工作由沂源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沂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务工作。
二、不动产登记办理类型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具体办理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地役权;
(八)抵押权;
(九)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三、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理地点
沂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0533-3250011 0533-3220373
地址:县城健康路西侧、县国土资源局北邻(原经济和信息化局院内)
四、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理时限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期限办理。
五、不动产登记收费
不动产登记收费按照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明确的范围执行,在新的收费标准未出台之前,按下列办法收取:
(一)以房屋为主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执行。
(二)以土地为主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按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第93号)文件执行。
六、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说明
(一)2016年9月23日至9月27日,原登记机关停止受理土地、房产、林权登记业务,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调试、登记流程测试及人员上岗培训等工作。之前受理的各类房产登记、土地登记申请等仍按原有工作程序颁发房产、土地等权利证书。
(二)9月28日凌晨零时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后,新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和制作的登记簿册继续有效,并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原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在9月28日后继续按规定程序申领不动产权证。
(三)国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原部门办理;过渡期结束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具体时间另行通告。
本《通告》自2016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27日。
特此通告。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