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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日期:2016年09月22日 10:02  发布人: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88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5108号),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16年 9月28日起,在全市市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  

市区(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高新区、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365滚球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办所在辖区内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  

二、不动产登记业务范围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抵押登记及其他登记等。  

三、不动产登记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一)365滚球,主要负责受理张店区、高新区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业务,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88号甲1号,咨询电话:2166329。  

(二)淄博市张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负责受理张店区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业务,地址:张店区西十路与鲁泰大道交界口东南150米天乙村一号综合楼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咨询电话:3149013。  

(三)淄博市淄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负责受理淄川区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业务,地址:淄川区淄城东路539号淄川区行政服务中心,咨询电话:5289123。  

(四)淄博市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负责受理博山区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业务,地址:博山区大观园路86号,咨询电话:4297119。  

(五)淄博市周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负责受理周村区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业务,地址:周村区新建东路228号市民之家二楼,咨询电话:6433386。  

(六)淄博市临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负责受理临淄区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业务,地址:临淄区政务服务中心,临淄大道195号(天齐渊水厂东临),咨询电话:7216803。  

(七)淄博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负责受理高新区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业务,地址:柳泉路北首创业火炬广场F座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咨询电话:2326125。  

(八)淄博经济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负责受理经济开发区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业务,地址:淄博经济开发区北郊镇北旺村东(张周路与姜萌路路口向南400米路西),咨询电话:6126585。  

(九)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负责受理文昌湖旅游度假区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业务,地址:萌水镇中心大街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文昌湖分局办公楼,咨询电话:6880166。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张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暂按原房产登记范围分别受理。  

四、不动产登记收费  

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明确的范围执行,在新的收费标准出台之前,按下列办法收取:  

(一)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收费,按省土地管理局、省测绘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鲁土籍字第11号)执行。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收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执行。  

(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5〕2136号文件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88号)执行。  

五、有关事项说明  

(一)为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对接调试、数据迁移、登记流程测试及人员上岗培训等工作,2016年9月23日17时至9月27日17时,国土、房管、林业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停止受理土地、房产、林权等登记业务,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社会各界予以谅解。  

(二)2016年9月23日17时前受理的各类房产、土地登记申请等仍按原规则颁发权利证书。原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以及登记簿册继续有效,并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  

(三)2016年9月28日起,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对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可以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规定的程序申领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不动产登记涉及原土地、规划、建设等违法或手续不完善的,应完善相关手续后,再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为方便公众了解查询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缩短登记窗口办件时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通微信公众号(淄博不动产)和淄博市不动产网站(http://www.shopxueyuan.com),提供网上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预约服务。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