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异议登记
日期:2016年09月21日 10:44 发布人: 浏览量:
(一)事项简介
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
(二)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