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查封登记
日期:2016年09月21日 10:45 发布人: 浏览量:
(一)事项简介
根据国家有权机关嘱托,对未登记的不动产进行预查封的登记。
(二)提交资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
2.嘱托文件和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原件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有复印件均需嘱托人签章)
注:查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不动产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计算。
(三)办理流程
嘱托-接受嘱托—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