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查封登记
日期:2016年09月21日 10:45 发布人: 浏览量:
(一)事项简介
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二)提交资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原件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有复印件均需嘱托人签章)
(三)办理流程
嘱托-接受嘱托—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